第一,“住有所居”这一基本民生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能够得到解决。在当前形势下,众多城市的房价对许多外地打工者和奋斗初期的创业者来说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数字,他们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呢?过去对这类问题有两个解决方案,一为租赁房屋,二为借用亲戚房屋。租赁房屋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根据合同法,租赁合同期限最多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要缩短至20年。但如果有人看中这套租赁的房子,并且在长期的租赁过程中基于房屋对生活有各种需求,他们不希望受到20年租赁期限的限制。而承租人和租赁人之间的关系相对不够稳定,未必能满足这部分社会群体住有所居的要求。而借用房屋相对来说适用范围就更加有限,更难解决这一问题。而增设居住权,则不会受到20年最长期限的限制,有利于与住宅形成长远稳定的结合关系。
第二,可以充分发挥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宗旨:物尽其用。有的城市居民不仅有一套住宅,通过设定居住权可以使城市中的闲置资源最大程度的发挥它的效用。
第三,对于老年人新兴的养老方式--“以房养老”可以起到保障作用。许多老年人将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其他人,自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款,他们将这笔价款用于养老,但这些老人约定的方案是在移转房屋所有权后仍在房屋中居住,这一点在实践中很难得到保障。而民法典物权编增设居住权后,老人们可以在合同中注明有关居住权的内容,设定自己可以一直在房屋中居住到去世为止,并通过办理登记手续堂堂正正的取得居住权。
第四,对于社会中目前经常出现的老年人再婚的房产矛盾问题可以起到缓和作用。独居老人在晚年再婚,如果老人与新老伴共同对自己的房产享有所有权,老人去世后新老伴如果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老人的子女可能难以接受。设立居住权制度有利于缓解这一冲突,通过为新老伴设定居住权,而非继承房屋的所有权,既能保障他可以在房产内住到去世为止,保证住有所居,又能避免因继承问题带来的一系列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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