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能或多或少听说过“居住权”这个说法,因主张自己享有居住权而产生的房产纠纷在生活中也屡见不鲜。在搜索引擎中输入“鸠占鹊巢+房产纠纷”这组关键词,可以看到十几页与之相关的房产纠纷新闻:债主讨债不成抢占房屋;借住房客拒绝搬离;房主忘记曾购置房屋,想起后却发现房屋住进了别人……在处理这些纠纷时,部分侵权人会声称自己拥有“ 居住权”,拒绝搬离房屋。
过去这些案例中的侵权人,都不享有居住权。居住权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的物权类型,而物权法领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因此就算进行扩张解释,无论是依据立法文件还是习惯法,在民法典出台之前,这些纠纷的侵权人都不享有居住权。
那么,究竟什么是居住权呢?王轶教授用一个生动的例子对居住权做出了解释:假如你有两套房产,一套自己居住,另一套闲置不用。你把这套闲置的房子交给别人来占有使用,他通过订立合同取得了对闲置的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到登记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基于此他所获得的权利就是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有关居住权的内容,归纳取得居住权的两个规则:一是与住宅所有权人订立设定居住权的合同,基于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可以取得居住权;二是住宅的所有权人生前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赋予另外一个民事主体居住权,遗嘱生效时该民事主体可以取得居住权。由此可进一步确定,即便在民法典出台后,案例纠纷中的侵权人凭居住年限达到一定时长就主张自己享有居住权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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