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条文中增加了兜底性的第五项,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更大的空间,实际上就是为了面对形形色色的法律难以预知的情况,仍然能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保障无过错方的权利。
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可以是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或一方实施了性犯罪等严重损害无过错方利益的行为(参考婚姻法应当离婚的法定条件)导致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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