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龙翼飞教授认为,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现婚姻当事人的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人本秩序。当事人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除了婚内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也有一部分人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非出于理性原因,而是因当下存在自认为无法化解的偶然矛盾,便想用离婚来解决。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设置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是给予当事人一个缓冲和冷静思考的阶段,去认真审视自己曾经用心血建立起的婚姻关系是否确已彻底破裂;同时,亲戚朋友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在这个时期参与以帮助夫妻双方化解矛盾。如果当事人双方在仔细审视后坚持离婚,且无法在离婚协议的必要内容上达成共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渠道来解除婚姻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离婚冷静期并没有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
他也再次强调,作为一项新设的法律制度,在现实中如何发挥作用,是还需要法律实践加以检验的。他认为,离婚冷静期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婚姻,细化操作规则,如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时,登记员应该有民事纠纷调解的素质和意识,与此同时,亲朋好友、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社区组织也可以对婚姻矛盾进行调解。
第二款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两种法律后果,给予当事人两个满怀人性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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