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立法原因: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一方的告知义务,也引导公民在结婚之前积极进行婚前体检,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在性质具有欺诈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应该承担婚姻可能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过错责任。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要件与结婚的禁止要件,在立法演变上,我国从1950年婚姻法至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其实是逐渐限缩了禁止结婚疾病的范围并最终取消了具体病由,改为概括性规定。此次婚姻家庭编也对结婚的禁止要件作出了重大修改,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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