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这个法律条文体现了婚姻家庭编的内在的要求,它规范了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哪些社会成员之间可以发生法律上的、婚姻家庭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配偶:彼此之间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合法夫妻。
血亲:彼此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姻亲:以婚姻关系为核心而延伸展开的亲属关系的网络系统。
只有与具备了法律上亲属身份的人,才可能发生婚姻家庭编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家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眼光下,看待家,不是夫妻双方,不是一家三口,是“大家”。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