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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人寿保险单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2日|分类:保险理赔 |725人看过

强制执行作为民诉的重点内容,也是整个民诉程序的核心重点所在,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强制执行,那么整个民事诉讼会失去其权威性与法适性。

但是强制执行也不是随意执行,其本身就包含着一些浑然天成相反理论,特别是对于具有人身属性与金钱给付双重属性的人寿保险单而言,能否执行一直是学说之争。

1赞同保单现金价值能强制执行的观点认为:分红型人寿保险虽以人的身体和生命做保险标的,但是由于投保人可以通过接触保险合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有价性,为投保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其财产,因此属于民诉法的执行范围。

2不赞同的观点认为:保金现金价值产生的原因是人寿保险中的保险费收取方式采用平准保费制,保单现金价值实际上是预交的保险费,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前,其所有权属于保险人,只要保险合同未被解除,便无法认定保单现金价值归属投保人,进而构成投保人自身的责任财产,因此,保单现金价值不属于民诉法的执行范围,不能被强制执行。


不管是观点一还是观点二都具有合理性,但是,本人更偏向于观点二,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作出了不得强制财产的规定,而保单现金价值不具有人身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生活费用或者生活物品费用或者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不属于不得执行财产,因此能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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