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市场化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中国,人们已经不再是单一的色彩或者统一的制服便能满足,越来越渴望个性化,因此定做的服装、首饰、礼物也愈来愈受欢迎,可随着而来的,就是大量定做产品引发的纠纷,本文仅从承揽人角度讲述遇到定做完成的产品,对方不付款如何去维护自身利益。
方法1请求向对方交付成品,对方支付剩余价款。民法典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民法典782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制作完成后,对方即有支付定价金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构成违约,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若依据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此时法院可根据以上作出同时履行判决
方法2行使留置权。后请求拍卖变卖,自己依法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 783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据此行使留置权。根据民法典453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此时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变卖拍卖该成品,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是否使用添附。
注意:承揽中使用其他物品的事情常有发生,部分同僚可能会想到添附制度,此时需要理解:民法中的添附制度旨在确认基于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不可控力或其他自然力因素导致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可分离,无法识别,或分离致损严重情形下物之所属,并解决添附物所有权之归属和关系人之间利益之调和和维护问题。鲜有将当事人之合意情形适用于添附。因此基于添附导致物权变动,就只能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