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2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违约金当事人未请求酌减,法院能否依职权酌减?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447人看过

基本案情:2021年,自然人甲向二手车行购买汽车一辆,总价20万,双方约定由二手车行先行交付汽车,自然人甲现金支付2万元,后续18万元在6个月内支付完毕,若甲违约,二手车行有权回收汽车,并且甲还要支付10万的违约金,后甲未能在6个月内支付完毕18万元剩余价款,二手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均未请求违约金过高希望酌减,而法院一审认为违约金过高,降低到总价款30%,也就是6万元。

 

案情分析:

针对上述情况,是否是法院职权主义的越权?违反当事人原则与处分原则?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当事人未请求酌减,法院不能主动依据职权酌减,该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585条,司法酌减的前提是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方式可以是另行提起反诉,也可以直接针对当事人按约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抗辩。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诉累,人民法院通常会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观点二认为:当事人未请求酌减的,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酌减。该观点认为,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对过高的违约金,将导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据公平原则,依职权主动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

 

不管是观点一还是观点二本身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认为,这也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在当今中国的碰撞与交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