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便自然而然的形成劳动关系,那么事实情况是否是如此呢?
以施工建筑单位委托他人承包工程为例,劳动者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的实际招录方为包工头个人。在实务中,劳动者本人一般也不认可自己为施工单位的员工,因此劳动者并未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再者,从报酬支付情况来看,在现实情况中,施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一般是从该公司支付给包工头的工程款中扣除,这明显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直接支付报酬的特点。
另外,从日常管理角度来看,施工单位只会对包工头进行工作上的沟通,并不会直接管理工人,这同样不符合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与安排工作的特征。
以此特殊案例为证,光凭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直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合意
2. 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主体资格、用工管理、报酬支付等方面综合考虑
由此可见,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想当然的认为只要签订了劳动协议便等同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实践中恰恰有完全相反的情形,特别是对于总包、分包类案件纠纷,我们更应该注意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