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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例一则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1日|分类:人身损害 |1006人看过

案情简介:甲刚进搬新家后不久,发现一只流浪猫总是跑到自家阳台摇尾乞怜,甲心生怜悯,特意买来猫粮来喂猫。在一次与猫的玩耍打闹中,甲不慎被猫抓伤手背,立即去医院打了狂犬疫苗。当他回来时却发现,原来猫是其邻居乙所饲养的宠物,乙平时都是将猫散养在外面,经常不给猫剪指甲,还纵容其进出别人的居所。请问,甲是否能够要求不知情的乙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件解读:饲养宠物伤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换句话讲,被侵权人没必要证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能够证明对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损害就行了。不过饲养人也可能存在减免责事由,如果存在被侵权人故意殴打、挑衅、不听劝阻而跨越隔离设施接近或者因盗窃他人动物而使饲养动物伤人等情形,被侵权人构成重大过失,此时可以减少或免除一部分侵权人的责任。

饲养人违反了管理规定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进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当被侵权人是故意的时候才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如果被饲养过的动物是因被长时间遗弃或者逃逸后恢复成野生状态而致人损害的,则原饲养人、管理人不再承担责任,损失承担由野生动物保护法加以规定。

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宠物开始陪伴着人类左右,随之带来的问题也日渐凸显。本示例中,甲和猫打闹被猫抓伤,应由猫的饲养人乙承担侵权责任,但其责任可以被减轻。但因为乙未经允许放纵自己的猫偷跑进别人家里,又不给猫剪指甲,降低其攻击性,乙的责任也不能被减轻。虽然猫时常被散养在室外,但并没有被遗弃,所以其饲养人、管理人仍然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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