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在公司工作一个月了,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在甲的催促下拿了一份劳务合同给他,甲应该签订吗?
案情解读:生活中,缺乏经验的求职者常常把“劳动合同”跟“劳务合同”搞混,但其实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一字之差,谬以千里。
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上述权利义务,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少了书面合同这个形式要件,并不会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务关系指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通过上述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获悉两种合同之间大致有以下这些区别:首先,二者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法人或者组织,另一方为自然人;而劳务合同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第二,两者的主体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也不同。劳务合同只存在经济关系,而劳动合同则不是仅仅只有经济关系。第三,两者主体所享受的待遇很不一样。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第四,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务工合同是民法和经济法,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最后,两者产生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务工合同不存在行政责任。
那么二者究竟孰优孰劣呢?显然是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更为全面。由于劳务合同不是由劳动法调整,所以签订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的限制,比如可以不缴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因此享有劳保待遇;而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事法律调整的,劳务提供者不能享受劳保待遇。
综上,甲如果选择签订该劳务合同的话,不能享受与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同等的待遇,对其自身的权益保护是颇为不利的,应当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