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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7日|分类:私人律师 |685人看过


基本案情:原告通过广告加入位于被告经营健身会所,双方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后原告的儿子开始了跆拳道的学习。201898日,原告分两次支付学费19,820元。被告承诺原告儿子为选手学员,不限课时,直到黑带为止。原告支付了上述费用后,健身房因自身原因经营异常,关闭营业。原告要求退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1、被告健身房的实际经营管理人是B,并非A,只是尚未变更登记主体。健身房注册于201767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的经营者为A,但根据AB的约定,由B单独对健身房进行经营管理,包括健身房宣传推广、学员招生、教练招聘、授课、收费等各个环节,均由B负责。2B的全部经营活动、收款情况、A并不清楚,2018年起也从未获得过任何好处利益。3、虽然A对健身房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不清楚,但是原告诉讼金额中,应存在已经上过的课时,相应费用应当扣除。本案中,原告儿子201898日支付学费19,820元后开始正常上课至2019 125日,相应费用应予以扣除。

 

法院认为:原告付费至被告健身房后,在被告经营场所内接受相关培训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健身房自2019125日起因自身经营异常而终止经营,导致学员无法继续接受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目的已难以实现。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已经培训过课程部分对应的费用至于健身房的实际管理人是谁,不在本案的裁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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