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本约合同正式缔约而交付的定金。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是立约定金,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一个预约合同,而立约定金就是该预约合同的违约定金。原《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合同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再来看一看关于商品房买卖的线管规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采用了类似收受定金的方式来担保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现,诸如认购款订购款预订款来担保。如果之后确实因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得买卖合同最终无法实现,会处罚定金罚则。如果是因为双方不可控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的,则要返还受到的定金。这是房屋买卖中立约定金的适用规则,很明显是过错原则。为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立约定金罚则应适用过错原则。
此处再引用甲与A有限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来帮助理解立约定金的适用:“双方协议中所约定的定金从性质上讲,是立约定金,目的在于确保双方最终订立香梨收购协议,若有一方违约须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但立约定金没有剥夺双方在订立香梨收购协议时享有的缔约磋商权利。A公司答复库尔勒香梨协会对收购指导价及收购时间未下文,无法明确收购事宜,双方对香梨收购时间未能协商一致,最终导致收购协议未能签订...由于A公司在协商订立香梨收购协议的过程中并没有恶意拒签合同的行为,故本案不应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