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兰某与周某于2009年签订了《婚前婚后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婚前婚后各自财产和债务均归各自所有,互相不承担连带责任,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共同承担,抚养照顾由女方照顾,男方按月支付女方抚养费、营养费、保姆费等教育费,并列举了双方财产、债务
11月19日,双方在在A区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月5日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取名蓝某。两人于2017年6月20日在B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儿子蓝某由周某抚养,兰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万元,每月1-3日支付,直至孩子完成大学研究生毕业至经济独立;周某婚前的B区房屋由女方父母出资购买,归周某单独所有,婚后的A区房屋所有权归周某单独拥有,与蓝某共同生活所用,继承权归蓝某,如有需要双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兰某婚前所有债务与周某无关,男方独自承担:兰某借周某父母的债务总计185万元,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借给兰某用于投资检测站由兰某独自承担,兰某借周某本人的债务为860万元,分别以转账及现金提取和信用刷卡借给兰某,用于兰某投资公交车项目或元吉汽车检测站建设,全由兰某承担,婚后无共同债权;各自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现金及名下资产,汽车两辆为周某单独所有。
2017年8月1日,兰某写下借条,确认从廖某处借到129万元,均转入黄天鹏名下账户,承诺1个月内还清,逾期按2分月息,连本带利偿还。后兰某逾期未还,廖某于2017年9月28日向A区法院起诉兰某、周某,主张兰某还本付息,并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周某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兰某对登记在周某名下位于A区房屋和涉案车辆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兰某与周某对廖某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房产、车辆是否属于兰某和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立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若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的由一方单独所有的约定予以认可。因此兰某、周某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前及婚内登记在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为确保社会交易的稳定,夫妻双方之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特别约定,效力只及于夫妻双方,除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该协议并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周某与兰某均不能举证证明廖健知道两人财产分别所有制的约定,因此,兰某和周某以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为据,认为涉案房产和汽车所有权归周某单独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兰某和周某之间因财产协议无法履行而产生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