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张某从甲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称甲公司)购买A车,价格137000元,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未曾维修、使用的新车,需在实际交付之前作必要的检查和清洗,并符合卖方提供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内容。
合同签订日,双方互相交付了车辆以及车费、税费等相关费,并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5月张某在将车辆送甲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甲公司表示涉案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并于1月进行了维修。甲公司称,对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某,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还赠送了部分装饰。甲公司出具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某签字车辆交接验收单、以及其备注一栏中注有“此车右侧经过维修,按约定的优惠价格销售”等来证明上述事实。甲公司表示该验收单仅由甲公司一方保存。对以上证据,张某表示对维修记录和验收单上的签名予以认可,但对甲公司告知情况不予认可,且表明在张某签字时备注中没有甲公司所说的字样。
【裁判结果】
判决:1、撤销张某与甲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2、张某将其所购A车退还甲公司;3、甲公司退还张某购车款、购置税、服务费、保险费等费用并作出加倍赔偿;4、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首先本案中,张某购车只是用于自己日常生活,而不是其他经营行为,因此张某的购车行为属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仅为自身的日常生活、日常消费需要而购车,发生欺诈等纠纷的,可适用《消保法》相关规定处理。
其次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张某作出该车辆为没有维修过的新车,但张某购买后发现是维修过的汽车,此时对已经告知消费者的事实由甲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则甲公司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即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按照消保法赔偿损失。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甲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甲公司所称的降价优惠、赠送车饰属于销售商的销售策略,不能由此推断出甲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甲公司提交的有张某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是甲公司单方保存,其备注内容由非同一人书写,存在虚假可能性,因此该验收单不能证明张某已知车辆维修情况。
因此甲公司并无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向张某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因此应认定甲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维修情况,构成欺诈消费者,应退还车款款并赔偿张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