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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合同违约纠纷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消费权益 |1040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07年,张某从甲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称甲公司)购买A车,价格137000元,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未曾维修、使用的新车,需在实际交付之前作必要的检查和清洗,并符合卖方提供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内容

合同签订日,双方互相交付了车辆以及车费、税费等相关费,并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5月张某在将车辆送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公司表示涉案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1月进行维修。甲公司称,对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某,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还赠送了部分装饰。甲公司出具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某签字车辆交接验收单以及其备注一栏中注有“此车右侧经过维修,按约定的优惠价格销售等来证明上述事实。甲公司表示该验收单仅由甲公司一方保存。对以上证据,张某表示对维修记录和验收单上的签名予以认可,对甲公司告知情况不予认可,且表明在张某签字时备注中没有甲公司所说的字样。

裁判结果

判决:1、撤销张某甲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2张某将其所购A车退还甲公司3甲公司退还张某购车款购置税服务费保险费等费用并作出加倍赔偿;4、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首先本案中,张某购车只是用于自己日常生活,而不是其他经营行为,因此张某的购车行为属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仅自身的日常生活、日常消费需要购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适用《消保法》相关规定处理。

其次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张某作出该车辆为没有维修过的新车,但张某购买后发现维修过的汽车,此时对已经告知消费者的事实由甲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则甲公司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即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按照消保法赔偿损失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甲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义务。

甲公司所称的降价优惠、赠送车饰属于销售商销售策略,不能由此推断出甲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甲公司提交的有张某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甲公司单方保存,备注内容由非同一人书写,存在虚假可能性,因此该验收单不能证明张某已知车辆维修情况。

因此甲公司并无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张某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因此应认定甲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维修情况构成欺诈消费者,应退还车款款并赔偿张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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