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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拖欠工资纠纷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804人看过


劳务合同拖欠工资纠纷

案件详情

郭某于2018年至2019年受雇在张某承包的场干活,农场地点在AB村。郭某2018年3月4日至2019年1月20日在农场干活9个月零15天,休息10天,经双方结算,工资共计13750元,受雇期间郭某领取工资300元,尚欠13450元。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10月27日在农场干活8个月零7天,休息7天,工资共计10500元,期间领取工资2300元,未发工资8200元。2020年1月24日,张某亲自书写欠条“今欠到郭某工资贰万壹仟陆佰伍拾元整”,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郭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债务应清偿。张某雇佣郭某为其劳动并就劳动报酬结算后出具欠条一支,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郭某提供相应劳务后,张某应按照约定及欠条所载明的欠付金额支付郭某劳务费用。因欠条中未约定具体给付时间及逾期利息,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利息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张某向郭某支付工资21650元;驳回郭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务关系是基本的用工关系,而劳动关系是特殊的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多方民事平等主体经达成一致合意后,订立劳务合同约定,由一方(劳动者)为另一方(用工方)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而用工方则依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接近服务合同,该合同可以是任何形式。而薪酬的给付作为劳务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当一方当事人拖欠工资给付义务,即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延迟履行,甚至不履行合同,构成对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以劳务关系的成立,劳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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