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上诉人(出租方·某智能装备公司)将厂房租给被上诉人某科技公司并签《补充协议》约定:政府装修补贴到账后向上诉方支付650万元二次装修补贴。后出租方收到900万补贴仅支付200万,承租方提起反诉要求支付剩余450万并抵销代付借款利息。出租方上诉主张600万属"重新核发未约定分配"、其无支配权不应支付,且否认股东连带责任及律师费。石仟律师代理承租方抗辩:①《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补贴到账即付650万,出租方私自截留600万转付第三人违反约定,一审认定应付450万正确;②股东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未完成财产独立举证应承担连带;③依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己方律师费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泸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出租方大部分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创宏科技公司获付装修补贴4481884.93元及利息、出租方支付承租方律师费2万元;改判一人公司股东对出租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总结】
涉政府补贴分配的厂房租赁纠纷常因补贴流转复杂被出租方混淆规避付款。石仟律师紧扣《补充协议》文义锁定"到账即付"义务,驳斥补贴性质重释抗辩,同时成功推动二审纠正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分配、追加股东连带,最大限度维护承租方装修补贴债权及费用追偿权
石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