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委托人(出借人)2019年将40万元借给第三人,由某置业公司(下称"开发商")担保。第三人退股时各方签《商品房抵款协议》,确认开发商欠第三人含委托人债权在内900万元,用24套房屋抵债,第三人可自行处置。2020年委托人与第三人签《房屋抵债协议》锁定其中一套,2021年委托人与开发商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预售备案(合同总价553,430元),约定2022年3月1日前交房办证。后开发商擅自将案涉房屋抵押给银行,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过户。委托人委托石仟律师起诉,诉中变更请求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赔偿一倍购房款、承担律师费,列另一未签章置业公司为共同被告。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开发商将已备案房屋抵押致无法过户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553,43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驳回惩罚性赔偿、律师费及对未签章公司的诉请。
案件总结
本案难点在于以房抵债性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已付购房款一倍惩罚性赔偿,以及未签章公司是否担责。石仟律师精准梳理借款凭证、抵款协议、抵债协议、备案合同形成完整证据链,当庭论证:①原借贷关系已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抵押房屋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承担解除后的返还及赔偿损失责任;②原告未实际支付购房款且系以房抵债,不符合司法解释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③另一公司未在合同盖章且未参与借款抵债,不应承担责任,引导法院聚焦核心违约事实。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委托人顺利拿回等值购房款及利息,有效化解以房抵债买受人"房钱两空"的风险。
石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