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培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民终6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A,男,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8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8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赟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