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 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4664P。
法定代表人: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代理人:陈律师,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重庆 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FLG7M。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 职 务 : 执 行 董 事 兼 经 理 。 电 话
申请事项: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财产线索:1. 户名:重庆 有限公司,账号:013 2769,开户银行:重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将来的判决或调解难以执行。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书面申请九龙坡区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 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 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25 日
陈泥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