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泥均律师
陈泥均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重庆-永川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赵xx与谢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泥均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3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泥均,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赵xx与被告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泥均、被告谢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14,000.00元(以23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2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利息14,000元;以23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3日在云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之后,被告以还贷、买车、购房、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从2018年10月29日至2020年4月1日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转款给被告,合计金额41万元。截止2020年4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认可借款金额23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条出具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谢x辩称,2020年4月1日之前原、被告之间有许多经济往来,被告也曾经向原告借过部分款项,但已经归还。2020年4月1日被告的确提出向原告借款23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做生意,后面3万元用于买车,但借条出具后,原告只交付借款3万元。原、被告2018年10月23日在云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属实,但之后双方同居生活至2019年3-4月原告才搬离,因为离婚前原、被告在一起经营面坊,面坊每年的毛收入高达200-300万,离婚之后,原告打给被告的有些款项属于经营面坊双方约定补偿给被告的一些费用和给子女的生活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原、被告的户籍资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借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转账记录、(2020)渝0235民初7279号民事裁定书、(2020)渝0235执保573号执行裁定书、保全费票据等证据,被告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经质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明的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2018年10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原告向被告转款423,900.00元,2020年4月14日转款3万元,共计转款453,900.00元。被告谢x从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2月9日转款245,900.00元,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8月25日向原告转款9,100.00元,合计255,000.00元。2020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2020年4月1日向出借人赵xx借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元,小写230,000元。借款期内借款人应向出借人给相应的利息,每月1号支付,大写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借款人谢x,出借人赵xx,2020年4月1日”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谢x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交付借款,双方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本案借款本金的数额,原告陈述2020年4月1日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23万元系之前往来的结算,而双方对于相互转款的性质均提出异议,但均未提出相应的证据,故原、被告在2020年4月1日之前的转账差额即应为借款本金,为178,000.00元。2020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转款3万元,被告认可属于借款,因此本案借款本金为208,000.00元。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了月利息2,000.00元,该约定未超出利率保护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对于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月利息2,000元/月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在出具借条之后偿还的9,100.00元在被告应付的利息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208,000.00元;

二、被告谢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xx利息(以208,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日起按照月利息2,000元/月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9,100.00元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5.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505.00元,被告谢x负担2,200.00元;保全申请费1,890.00元,由被告谢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小娟

陈泥均,男,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2016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现系重庆公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获重庆市永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永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公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