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买房时与出卖人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由出卖人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逾期超过90日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出卖人须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卖方未提供资料办理房产证。请问:我可以就逾期办理产权证主张违约金吗?
律师解答:出卖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买方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手续,并协助办理,就是没有完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理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往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主。故您可主张出卖人自规定期限日次日起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直至提供全部资料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