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一栋楼内上下楼邻居。2014年,甲将自家的房屋出租给了某通讯公司,该通讯公司设备24小时运转,其低音噪声严重影响了楼下住户的生活安宁。为此,乙及小区物业管理处曾多次对甲进行劝阻,要求其收回房屋,但甲均未予以理睬。请问:业主是否可以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律师解答: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