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套商品房,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仅登记在他的名下。他的妻子乙以自己的名义和丙签订了定金合同,约定丙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商品房,并已交付定金10万元。甲回家后,乙告诉他房子出售给丙的事,甲听后很生气,立即给丙打电话要求解除合同。但丙表示乙是房屋共有人,有权签约。请问:该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甲不同意妻子乙出售房屋的行为,对乙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因此定金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乙需退还已收10万元定金款项给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