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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准还是以交付为准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7966人看过


2015年2月15日,车主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以人民币九万元将其名下轿车转让给并将车登记在乙名下2015年3月18日,甲又李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0万元将同一辆车转让给李某李某按期支付了车辆转让款,且双方交付了车辆,但未办理车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请问:李某谁应取得上述车辆的所有权?

家庭法宝律师解答: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管理措施,不是物权登记,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并不一定是所有权人,车辆所有权的确认应该结合物权变动的情况综合认定。因此,机动车所有权的变动应以交付为准,也即应由李某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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