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租甲商铺,于2013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2014年,甲没有通知我,就将商铺转让给第三人乙。我得知此事后,即向甲表示自己也有能力购买此商铺,甲则表示我们之间并没有约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并要求我立即搬离商铺。请问:我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呢?
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您不能向法院主张乙和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您可以继续使用该租赁房屋直至租赁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