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甲向乙借款300万并约定甲将名下一处房产抵押给乙。合同签订后,双方到当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乙要求实现房产的抵押权。但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时,被告知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为李某的。经查,甲所持房产证是甲提供虚假材料在房管局登记办理的。由于甲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乙是否有权要求房管局赔偿损失300万元及利息?
律师解答:甲明知房产已由他人办理了房屋登记,又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存在明显过错;而房管局在为李某登记发证后,又为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造成“一房两证”,然后又对该房产进行抵押登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房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