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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房屋两个证谁应担责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897人看过


2014年1月,借款300万并约定将名下一处房产抵押给。合同签订后,双方到当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要求实现房产的抵押权。但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时,被告知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为李某的。经查,所持房产证是提供虚假材料在房管局登记办理的。由于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是否有权要求房管局赔偿损失300万元及利息?

律师解答:明知房产已由他人办理了房屋登记,又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存在明显过错;而房管局在为李某登记发证后,又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造成“一房两证”,然后又对该房产进行抵押登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房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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