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在恋爱期间已同居,为准备结婚买了套一居室。该房的购房款为46.5万元,其中有我的出资,但房本上写的是我前夫的名字。房子装修后,我俩就领了结婚证并搬进去生活。后来我们协议离婚了。请问:这个房子有我份吗?
律师解答:依据您的陈述,如果相关出资事实可以证明,则表明您已支付了房屋的部分购房款,而且您出资的时候明确知晓该款项用于购买该房屋,且购房时,您跟您前夫已经居住在一起,购买房屋后双方搬入该房屋居住并办理结婚手续,再结合你们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资金用途、房屋使用等情况,可以认定您的出资系出于共同购房的目的。因此,您应为该房屋的权利人之一,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您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