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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595人看过


A买了条项链送给B,结果B将其丢失,C捡到后卖给D,D又卖到金店E,F将项链从金店买走。请问:谁有权向F追回项链?

律师解答:A与B之间成立有效赠与合同,B取得项链所有权。B丢项链,项链则为遗失物,B并不丧失项链所有权。C拾得项链不取得项链所有权。C私下卖给D,即使D不知惰,因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定,D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获得项链所有权。D将项链交E出售,因为D未取得物品所有权,E也不具有物品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E和F之间的交易,F以合理价格从首饰店(具有公信力的专门店)善意购得该项链,构成物权法第107条的有关规定的事由,如果所有权人B在法定期间内不请求返还,F即可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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