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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世继子女有权分割房产吗?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707人看过


我与丈夫于1992年结婚,婚后与已成年的继子、继女一起生活。1996年我丈夫取得修建手续,在农村盖房。2006年经公证处公证,房屋产权人是我和我丈夫,他在2011年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我的继子认为,盖房时他和妹妹都曾出资,应属家庭共有财产,要求分割房子。请问,房子是依照出资确认家庭共有财产吗?如果分割的话怎么分呢?

律师解答:这个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是你和你丈夫。因此,这个房屋应当认定为你和你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你和继子女三人可以依据法定继承原则,每人继承你丈夫所属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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