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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证骗卖他人房产时,如何认定善意第三人?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613人看过


女儿陆某伪造母亲乔某去世其为唯一继承人的公证书,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管局未细致审查就将该房屋过户到陆某名下,后陆某将房屋卖给赵某,赵某支付了合理对价。乔某发现后,认为赵某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其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请问,赵某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律师解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乔某的女儿陆某,因此,赵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尽到了其应当注意的义务,并非明知陆某无权处分房屋。房屋已过户到赵某名下,赵某也支付了对价,因此,赵某取得房屋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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