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生有两个儿子甲和乙。长子甲主动与梁某生活在一起。乙对梁某不闻不问,梁某十分不满,于是将居住的房屋变更登记为甲所有。乙获悉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的第五天,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在审理期间,梁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异议登记。请问,对于梁某提起的撤销异议登记之诉法院应否受理?
律师解答:异议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从而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梁某提起的撤销异议登记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