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是一栋楼内一楼门市的所有权人,孙某是二三楼门市所有权人。为扩大宣传,双方均在外墙上悬挂各自经营的牌匾。严某的牌匾高度超出一二楼分界线。孙某认为严某牌匾遮挡了二楼窗户,影响了通风及外墙整体形象,要求立即排除妨碍,将其牌匾下落至一二楼交界处以下,并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请问,孙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家庭法宝律师解答:孙某与严某争议的外墙属于共有部分而非专有部分。在法律上,孙某对其专有的房屋所对应的外墙面并不享有专有的使用权。从习惯上,一楼门市房的牌匾都是挂在一二楼交界的外墙上。并且,孙某在外墙上悬挂牌匾广告,实际上也占用了严某共有的外墙使用权,但严某并未提出异议,这也是遵从习惯所致。因此,孙某的请求很难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