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为借钱将名下一套房屋抵押给了李四。张三的妻子卢某认为,被抵押房屋房产证虽只写了张三一人的名字,但该房屋为两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应属夫妻共有财产,故抵押合同应属无效。李四则认为审查房屋产权关系时只能确认登记内容,自己已尽到了审查义务,合同有效。请问,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证明确记载被抵押房屋是由张三所有,在卢某未办理权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其对被抵押房屋享有物权。李四对被抵押房屋房产证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张三和李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