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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挂靠单位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442人看过


吴某驾驶客运出租车,与廖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廖某受伤。吴某全责,廖某无责。吴某是该客运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于洪峰客运公司,吴某每月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800元,廖某要求吴某和洪峰客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请问,作为车辆挂靠单位的洪峰客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虽然肇事车辆登记在洪峰客运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却是吴某,洪峰客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与车主吴某之间属于车辆挂靠关系,只应承担管理不善的有限过错责任。洪峰客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并不对吴某的挂靠车辆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也不从车辆运行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只是收取吴某一定的挂靠管理费用。洪峰客运公司应当仅在对该车辆所收取的挂靠管理费用内,与吴某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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