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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收到单位发放的到岗通知书并到单位报到,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建立?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688人看过


用户咨询:

小杨原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后来有一家旅游公司发展网络旅游服务业务,通过猎聘网主动找到小杨。经两轮面试后,小杨收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函,小杨即时通过电子邮件回复收到录用通知函,并告知办理了原单位离职手续后就到公司报到。小杨在原单位完成工作交接后到公司报到,却被临时告知,公司副总裁要再行面试。经过面试,公司觉得小杨不太符合录用条件通知小杨不予录取。小杨觉得自己被新公司害辞去了原工作,新工作却没有着落,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新公司赔偿自己失业的经济损失,小杨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

仅有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尚不能认定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须双方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劳动关系才算建立。小杨虽然收到了用人单位的到岗通知书并且到公司报到,但是公司并未正式录用小杨,小杨也未向单位提供劳动,所以小杨与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但是公司向小杨发出的录用函已经确认正式招录小杨,只须到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小杨也表示同意,并基于对录用通知函的信赖,辞去了原单位工作。但公司因其内部管理流程问题,没有给小杨办理入职手续,亦未实际用工,公司此种不严谨的招聘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小杨的信赖利益,小杨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司赔偿未被招录造成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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