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咨询:
小付于2015年7月1日经网上应聘到某投资管理公司工作,应聘时签订了一份《聘用备忘录》,约定小付试用期工资为1.1万元,转正之后每月工资1.2万元。小付入职后,公司于7月20日将劳动合同以电子版形式交由小付签署,但是电子合同的工资标准改成了5000元,小付未签订合同。后来小付提出离职。离职后,他听人说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赔偿劳动者二倍工资差额,就觉得自己也应该起诉单位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那么小付的想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也就是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选择可言。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也进行了强制规定,对于必备条款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因此无论从劳动合同签订义务还是签订内容,法律都有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签订《聘用备忘录》替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况且单位以电子版的形式通知小付签订合同,说明单位知道自己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事实上,公司并未与小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小付可以向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