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特别规定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31人看过


我二婚,1991年和丈夫登记结婚,两个月前,丈夫因病去世,留下的我们居住的这一套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屋最早是单位福利房,1996年后的房改时交了8000元购房款,取得了半产权证。现在丈夫的女儿突然提出她对这套房屋具有全部的继承权,要我搬出去,请问,这个理由站得住脚吗,这套房屋是不是我们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解答在婚姻存续期间,你们购买了单位福利房,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你丈夫去世,你有权利获得所居住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另一半作为你丈夫的遗产由你和你丈夫的女儿共同继承,要求你放弃全部房屋产权并搬出去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