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宝用户咨询:
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A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职工请病假,如果有带薪年休假的,先按带薪年休假处理。2013年张某请病假14天,A公司主动将其病假按带薪年休假处理。2014年年初,张某提出辞职,要求A公司折算2013年的15天未休带薪年假,但A公司以员工手册有规定为由,仅折算了1天年休假工资。请问,该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家庭法宝律师解答:
本纠纷中,A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相当于剥夺了职工休病假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是不合法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病假是国家法定休假,并不纳入年休假之内。因此,A公司员工手册虽有张某签字,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此裁决A公司应当支付张某14天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