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保险理赔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支付保密补贴,能否约束至离职后?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576人看过


家庭法宝用户咨询:

我经一家科技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公司每月支付员工500元的保密补贴,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并约定了违约金。现在有一个员工离职后去了我的竞争对手那儿上班了,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他支付违约金?


   家庭法宝律师解答:

   劳动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皮付违约金,”通过您的描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补贴仅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即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您公司无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