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2年招聘了一名员工马某,于2012年4月日入职,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至2015年5月31日到期,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试用期每月8000元,转正后每月1万元,劳动合同到期前12个月(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月均薪金均为1万元。如果加上2015年2月发放了2014年年终奖3万元,其劳动合同到期前月平均工资为12500元。现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打算续签。请问:如果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你所说的情况,你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