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某收到了某公司发出的“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通知中申明,为确保王某掌握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胜任入职后的工作需求,公司将对王某进行相关培训,公司与王某各负担培训费用的50%。考虑到发展前景,王某向某公司交纳了培训费两万元。然而,某公司在5个月的培训期内并未对王某进行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也未对王某进行相应考核,培训结束后某公司也并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王某提供工作岗位。请问: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某公司进行赔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具名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公司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以对小张进行入职专项培训为由,向其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小张有权拒绝。此外,公司虽向小张发出了《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但该通知仅代表其通过面试,并不意味着公司将必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因公司在5个月的培训期内并未对小张进行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也未对其进行相应考核,应退还小张交纳的两万元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