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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算劳工合同吗?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32人看过


问:李某在一家公司参加应聘面试后,公司认为李某符合岗位要求,遂向李某发出了聘书。此后李某一直在该公司上班,但彼此从未签订劳动合同。聘书所定期限届满后,公司要辞退李某。李某以及方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已向其发过聘书,聘书就是劳动合同。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聘书属于公司经过面试后,希望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还应当据此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虽已发聘书,但仍必须向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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