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某公司工作4年了,去年7月新来了个部门负责人,因工作上的沟通问题,对我非常不满。上周该负责人突然找我谈话,无故让我辞职。请问,公司逼迫我辞职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38、39、40条规定了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方式。如小孙坚持拒绝提出辞职,单位单方解除与小孙劳动合同法律上的要求很多,如无法定理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