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乐昌公司将其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无资质的廖某,并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后廖某即招用临时工,组建施工队进场施工。雇工姚某在施工中不幸身亡。乐昌公司联系廖某出面解决,廖某回手机短信称事后谈责任分担比例,于是乐昌公司与姚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乐昌公司一次性给付死亡赔偿款项60余万元。事后乐昌公司要求廖某承担责任,廖某拒不承担。请问,姚某死亡应由谁来负责赔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乐昌公司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廖某签订的承包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协议。廖某无用工主体资格,其作为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连带担责。乐昌公司已作出赔偿,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根据承包协议无效的责任比例,以及承包方实际获取工程利益,最终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