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2月初,张某进入某化工厂做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同年10月20日,厂方未与张某协商,擅自变更张某的工作岗位。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由于张某顶撞厂方的主管,化工厂遂以张某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让他结清工资后走人。张某同意走人,但要求化工厂同时支付其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项费用,以及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请问,张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在本案中,张某存在顶撞厂方主管的情况,但事出有因,化工厂以张某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并不充分。因此,化工厂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有权要求化工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其赔偿金计2个月工资。化工厂在支付赔偿金之后,不用再给经济补偿。另外,本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张某无权要求化工厂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