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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一律不得解除“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477人看过


问:

孟某在怀孕期间还天天迷恋麻将,以致睡眠严重不足,精力不济,连续几天因上班打瞌睡,使流水线上生产出大量次品,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经领导谈话后,孟某决心远离麻将。可未过多久,她又故态复萌,上班打瞌睡,出现大量次品。公司忍无可忍,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孟某则认为她已怀孕,公司不得单方解约。请问,单位一律不得解除“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还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只是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三期”女工的合同。因此“三期”女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了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案中,孟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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