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多年,连续订立过2次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到期时公司虽同意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也不变,但以我的工作效率下降等理由,提出将我的工资由原来的4600元降低至3900元。请问:我能主张“原岗原薪”吗?
答: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新合同中至少应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即做到“原岗原薪”。劳资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属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性质,当然也应当符合“原岗原薪”精神。因此,公司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以你工作效率下降等为由,降低工资待遇是不合适的。如果因此导致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