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今年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不料试用期满前一个月,公司以我在试用期内未达到公司要求、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3个月。请问公司延长我试用期的做法是否正确?我能否拒绝公司的这一要求?
答: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长只能为六个月,如果你公司要求延长试用期就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你公司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即使你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如只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也不能在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你完全可以拒绝公司的这一要求。